有網友認為可燃氣體探測器不需要進行定期檢定,在開展安全評價時,也有一部分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持同樣意見,對于此問題筆者的看法是:絕大多數場景下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應當定期進行檢定。筆者在對各類企業進行安全評價時,也是要求探測器必須進行定期檢定或校準,并能提供相應報告證書。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探測器關于檢定要求是一致的,本文均簡稱探測器。
持不同意見者主要依據是: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0年第42號,對《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進行了調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報警)儀的監管方式為型式批準,而非強制檢定。
這就意味著可燃氣體探測器不需要進行定期檢定嗎?
當然不是,絕大多數場景下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應當定期進行檢定。
筆者觀點的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JJG 693-2011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 223-2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再看計量器具的檢定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國家對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檢定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未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器具,并不是不需要檢定,而是不再由計量行政部門進行強制檢定,這個強制的含義是檢定實施主體的強制,而不是需不需要定期檢定的強制。
簡單來說,計量器具不管有沒有列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都應當進行定期檢定,列入該目錄的由計量行政部門檢定,未列入該目錄的由企業自行負責檢定,但絕大多數企業并沒有自行檢定的能力,故一般委托第三方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對于一些設有幾百上千個探測器的大型化工企業,定期委托檢定確實是比較麻煩的事情,而且費用比較高,所以有的企業會按規定配備技術力量和設備自行檢定,這也是符合要求的。
JJG 693-2011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
根據《JJG 693-2011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第5.5條的要求,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檢定周期要求不要超過1年。每年定期對工商業報警器的探頭進行年檢,檢測報警器示值誤差、重復性、漂移及相應時間是否符合標準,并出具檢測報告。
CJJ/T146-2011 城鎮燃氣報警器控制系統技術規程
■ 國家行業標準《CJJ/T146-2011 城鎮燃氣報警器控制系統技術規程》第6.0.4規定:“可燃氣體報警控制系統設備(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除外)的功能,每半年應檢查1次,并按規定填寫檢查登記表”。
■ 第6.0.5規定的是:“商用和工業企業用氣場所的緊急切斷閥每半年應手動開閉一次,并電動閉合一次”。
■ 第6.0.7則補充了6.0.4的“除外”部分,具體規定的是:“商業和工業場所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每年應按規定檢查1次,報警控制器應能收到報警信號并正確顯示,聯動設備動作應正常,應記錄檢測結果,維修或更換不合格產品”。
■ 第3.1.3直接明確規定了“居住建筑”(居民用戶)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使用壽命都是5年;“商業和工業企業”的這3項設備使用壽命都是3年。各類場所“緊急切斷閥”的使用壽命為10年。
可見,在用的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應當定期檢定。而且,到了使用壽命的期限,要立即進行更換。
再來看安全監管要求,應急管理部門對探測器也是要求定期檢定。
應急管理部發布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的儀表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中第四類氣體檢測報警管理第三條的要求:
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1.繪制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檢測點布置圖;
2.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按規定周期進行檢定或校準,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有人可能會說,公司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企業,那就不用每年檢定,企業可以自主決定檢定周期,比如5年;實際上探測器一般壽命也沒有5年,這個周期相當于不需要檢定,這種做法當然不對,因為技術規范也規定了檢定周期: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JJG 693-2011第5.5條:儀器的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 1 年。
有毒氣體探測器如氯氣、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氣體的校準或檢定規范對檢定周期的要求也是1年。
處罰事由:可燃氣體探頭未定期檢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9條第三款: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
(二)…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
再說文章開頭筆者的看法:絕大多數場景下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應當定期進行檢定,不需要檢定的探測器又有哪些呢,當然就是不適用于安全生產法、計量法的使用場景,主要為非商業和工業用途的場景。
探測器的使用環境均為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的場所,一旦發生氣體泄漏,可能造成嚴重事故后果,探測器作為泄漏預警系統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且氣體探測器故障、探測不準的現象并不少見,所以定期檢定是必要的。
有毒和可燃氣體探測器檢查內容
存在有毒、可燃氣體或窒息性氣體、富氧環境是否設置有相應的有毒、可燃氣體、氧含量氣體探測器;
有毒、可燃氣體探測器的選型是否正確;
有毒、可燃氣體探測器是否設置有兩級報警;
有毒、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報警值設置是否正確;
有毒、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是否傳輸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
有毒、可燃氣體探測器是否具有聲光報警、數值顯示功能;
有毒、可燃氣體探測器設置的位置、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有毒、可燃氣體探測器設備是否有計量、防爆、消防等型式檢驗報告;
有毒、可燃氣體報警系統是否采用一級用電負荷;
有毒、可燃氣體報警系統現場是否有聲光報警信號;
有毒、可燃氣體報警系統是否獨立設置;
有毒、可燃氣體報警系統是否定期檢驗或標定(探測器是否有效);
有毒、可燃氣體報警系統是否設置有相應的聯鎖,如緊急切斷,機械排風等;
控制室是否有有毒、可燃氣體報警系統報警處置記錄;
現場操作人員是否熟悉有毒、可燃氣體報警系統的檢查內容;
現場操作人員是否會針對有毒、可燃氣體報警做出正確的應急響應。
需要安裝的場所
(一)《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四)《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氣用氣部位外,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五)《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 GB50160-2008(2018年版)第5.1.3 :在使用或產生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的工藝裝置、系統單元和儲運設施區內,應按區域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設置可燃氣體報警系統。
(六)《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GB51142-2015第8.0.6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的瓶庫應配置液化石油氣泄漏報警裝置,報警裝置應集中設置在值班室,并應有泄漏報警遠傳系統;第12.3.4 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和視頻監視系統。
(七)《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55009-2021第第6.1.5家庭用戶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用氣場所應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并應在燃氣引入管處設置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第6.2.1商業燃具或用氣設備應設置在通風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條件且便于維護操作的場所,并應設置燃氣泄漏報警和切斷等安全裝置。
(八)《全國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1〕9號)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飲等公共場所燃氣安全風險和重大隱患。
“各地區要對使用管道燃氣或瓶裝液化氣的餐飲經營場所、學校、醫院、農貿市場、商住混合體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排查整治燃氣管道被違規占壓、穿越密閉空間,氣瓶間違規設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擅自將氣瓶放置于室內用餐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氣瓶、灶具、連接軟管和減壓閥,私接“三通”,不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器或安裝位置不正確、適用氣種不符或功能過期失效等風險隱患。”
安裝要求
可能產生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場所,應根據風險情況設置可燃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安裝位置和檢測報警值設定應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 50493-2019有關規定。
1. 探測器安裝地點與周邊工藝管道或設備之間的凈空不應小于0.5m;
2. 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板)0.3m~0.6m;
3. 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上方2.0m內;
4. 檢測比空氣略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宜安裝在釋放源下發0.5m~1.0m;
5. 檢測比空氣略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m~1.0m;
6. 環境氧含量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1.5~2.0m。
檢定周期
《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程》(CJJ/T 146─2011)第6部分居住建筑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每3年檢查一次,商業和工業場所每1年檢查一次,檢查方法按照附錄D的規定。第3.1.3條:“商業和工業企業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壽命3年,緊急切斷閥10年”。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JJG 693-2011第5.5儀器的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1年;對儀器測量數據有懷疑,儀器更換了主要部件或修理后應及時送檢。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第7.1.1建筑消防設施應每年至少檢測一次,檢測對象包括全部系統設備、組件等。...
9.2.2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應根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清洗、標定;產品說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應每二年清洗、標定一次。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根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標定。火災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標定應由生產企業或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承擔標定的單位應出具標定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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